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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条期转现适用于沥青期货的历史持仓,不适用在申请日的新开仓。 第五十八条期转现的交割结算价为买卖双方会员(客户)达成的协议价。 第五十九条申请期转现的买卖双方原持有的相应交割月份期货头寸,由交易所在申请日的15:00之前,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合约的结算价平仓。 第六十条期转现中使用标准仓单的,期转现的票据交换(包括货款、仓单)通过交易所进行,期转现的交易保证金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该合约结算价计算,票据交换在申请日后一交易日14:00前在本交易所内完成。 第六十一条卖出方应当在办理期转现手续后七日内向交易所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卖方在14:00之前交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复核无误后,交易所退付卖方相应的保证金。如在14:00之后交付的,交易所在下一交易日结算时清退相应的保证金。交易所在收到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下一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按时提交增值税发票的,按《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二条期转现中使用非标准仓单的,货款与单据流转根据买卖双方会员(客户)的约定,可通过交易所进行,也可由买卖双方会员(客户)直接进行。在此交割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由买卖双方会员(客户)自行解决,交易所不再承担相应的履约担保责任。 第六十三条通过交易所结算的期转现的交割货款一律采用内转方式划转。 第六十四条未按本章规定的期现完成交割的,按本交割细则中有关交割违约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对非善意的期转现行为,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交易所将及时公布期转现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交割违约 第六十七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一)在规定交割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 (二)在规定交割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六十八条在计算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时,违约部分应当预留合约价值20%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计算买、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 应交标准仓单数量(手)-已交标准仓单数量(手)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已交货款)÷(1-20%)÷交割结算价÷交易单位 第六十九条发生交割违约后,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16:30以前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 守约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11:00以前将终止交割或继续交割的选择意向书面递交交易所。逾期未提交选择意向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 第七十条构成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违约金,同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卖方违约的,买方可以作如下的一项选择: 1、终止交割:交易所退还买方货款; 2、继续交割:交易所在判定卖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征购公告,并在七个交易日内组织征购。征购成功,交易所支付给买方标准仓单;征购失败,卖方支付给买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15%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买方交割货款后终止交割。卖方承担因征购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二)买方违约的,卖方可以作如下的一项选择: 1、终止交割: 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 2、继续交割:交易所在判定买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竞卖公告,并在七个交易日内组织竞卖。竞卖成功,交易所支付给卖方交割货款;竞卖失败,买方支付给卖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15%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后终止交割。买方承担因竞卖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终止交割后,交易所交割担保责任终止。 第七十一条征购价格不高于交割结算价的115%,竞卖价格不低于交割结算价的85%。 第七十二条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会员发生部分交割违约时,违约会员所接标准仓单或所得货款可以用于违约处理。 第七十四条会员在实物交割环节上蓄意违约,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发生违约行为的会员当事人及指定交割仓库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会员拒不提供证据的,不影响对违约事实的认定。 第七十六条买方或卖方与交割仓库之间产生交割纠纷,首先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在发生交割纠纷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请交易所调解,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调解申请。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的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十七条买卖双方或其中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约或不能完全履约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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