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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费用 进行实物交割的买卖双方应当分别向交易所支付1元/吨的交割手续费。 第三章仓库交割 第十四条仓库交割是指合约到期后,买卖双方以标准仓单(格式由交易所统一制定)形式,按规定的程序履行实物交收的交割方式。 第十五条检验方法和机构 沥青入出库以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由交易所另行公告)检验为准,取样方法采用交通部《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JTG E20-2011),试验方法采用交通部《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2004)指定的方法。 沥青入库时检验机构由卖方在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中选择,沥青出库时检验机构由买方在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中选择。交割仓库若对买方或卖方选择的检验机构有异议,可以与对方协商重新指定检验机构。若协商不成,可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由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买卖双方和交割仓库应当配合指定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检验费用分别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第十六条沥青入出库的最小量应符合交易所规定(由交易所另行公告),运输工具应当符合港口、码头及交割仓库等在接卸和计量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并严格遵守交割仓库的安全操作规范。 第十七条入库申报(交割预报) 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应当办理入库申报(交割预报),向交易所提交沥青入库申报和制作标准仓单申请。入库申报的内容包括品种、等级、数量、生产企业及拟入指定交割仓库名称等。客户应当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办理入库申报(交割预报)手续。 第十八条入库申报审批 交易所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3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货主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已批准的入库申报中确定的交割仓库发货。未经过交易所批准入库或未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入库的沥青不能用于交割。 入库申报自批准之日起有效,入库申报有效期为15天。 第十九条入库申报押金 货主提交的入库申报资料应当属实,并交纳30元/吨的申报押金,申报押金由交易所从会员结算准备金帐户中划转。 货主在有效期内按已批准的入库申报执行的,交易所在货主取得标准仓单后将申报押金清退至会员结算准备金帐户中。部分执行的,按实际到货量返还;未按申报执行的,入库申报押金不予返还,由交易所支付给交割仓库。 第二十条入库检验 沥青运抵指定交割仓库后,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对到货及相关单证进行验核。 入库沥青应由注册生产企业原厂直接运达交割仓库。装运和储存期间不得进行调和。 货主沥青入库时,应当委托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分为质量检验和重量检验两部分。 货主应当确保所交割沥青达到交易所规定的质量标准,入库沥青的质量检验以指定检验机构检验报告为准,质检报告符合交易所沥青质量标准才能入库;沥青入库的重量检验以指定检验机构签发的重量检验报告为准。 第二十一条货主监收 沥青入库时,货主应当到指定交割仓库监收;货主不到仓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 第二十二条沥青储存 沥青入库应当按照生产企业的不同分罐存储。 第二十三条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一)国产沥青: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原厂装货凭证,以及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原件。 (二)进口沥青:应当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放行单原件(交易所复印后退还)、商检证书和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原件。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二十四条签发标准仓单 (一)交易所审证 入库完毕并验收合格后,会员持交割必备单证到交易所办理审证手续。交易所审查合格后,通知指定交割仓库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签发标准仓单。 (二)仓库签发标准仓单 指定交割仓库接到交易所指令后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签发标准仓单。 第二十五条提货 (一)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提货时,交割仓库在对标准仓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货主可以自行到库提货或委托交割仓库代为发运。 (二)沥青出库时交割仓库应当对罐内沥青进行加温,沥青出库温度应当不低于130摄氏度,并不得高于160摄氏度。 (三)出库检验 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提货时,应当委托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对交割沥青的质量和重量进行现场检验。沥青出库的重量检验以指定检验机构签发的重量检验报告为准。质量检验以岸罐内取样为准。样品应当分为A、B两份,A样用于化验,B样封存。 未委托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视为认可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无误,交割仓库不再受理交割沥青有异议的申请。 (四)受理质量争议 若提货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有异议的,应当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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