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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石油沥青(以下简称沥青)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有关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沥青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及指定沥青厂库等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条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四条交割方式 到期沥青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按标准交割流程进行,标准交割流程包括指定交割仓库交割(以下简称仓库交割)和指定沥青厂库交割(以下简称厂库交割). 未到期沥青期货合约可以通过期货转现货的方式(以下简称期转现)进行实物交收,交割双方采用期转现方式的,应当提前申报并配对成功。 第五条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不允许交割。 某一沥青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沥青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该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强行平仓。 第六条交割地点 到期合约的实物交割地点为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或指定沥青厂库(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未到期合约采用期转现方式交割的,其交割地点由期转现双方在期转现的协议上明确。 第七条交割单位 沥青期货标准合约的交割单位为10吨,交割数量应当是10吨的整倍数。 第八条交割品级 沥青交割适用国家交通运输部标准。用于本合约实物交割的70号A级道路石油沥青,质量标准应符合交通部《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2004)中表4.2.1-2规定的技术要求。 交割沥青应当是交易所批准的注册商品。沥青的注册商品和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九条交割程序 实物交割应当在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交割期是指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后连续五个工作日。该五个工作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 (一)第一交割日 1、买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内容包括品种、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或指定沥青厂库名等。 2、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交易所提交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仓储费用由卖方支付到第五交割日(含当日),第五交割日以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支付(指定交割仓库和指定沥青厂库收费项目和标准由交易所核定并另行发布). (二)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交易所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 的原则进行配对。 (三)第三交割日 1、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4:00之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2、卖方收款。交易所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6:00之前将货款支付给卖方,如遇特殊情况交易所可以延长交割货款给付时间。 (四)第四、五交割日 卖方交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易所清退其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本条涉及保证金清退和发票事宜,交易所结算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标准仓单流转程序 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其流转程序如下: (一)卖方客户将标准仓单授权给卖方期货公司会员以办理实物交割业务; (二)卖方会员将标准仓单提交给交易所; (三)交易所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会员; (四)买方期货公司会员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客户。 第十一条损耗和溢短标准 (一)沥青入出库一次的总损耗不超过2‰,由入出库货主各承担50%。 (二)溢短:每张标准仓单所列沥青的重量为10吨,入库或提货时实际沥青溢短重量不超过±3%。 第十二条交割结算价与溢短量的结算 (一)交割结算价 沥青期货的交割结算价为该合约最后5个有成交交易日的结算价的算术平均价。交割结算时,买卖双方按该合约的交割结算价进行结算。 (二)溢短量的结算 沥青入库过程中发生的溢短(扣除1‰的损耗后)由货主按照沥青入库完成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最近月份沥青期货合约的结算价,在入库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直接与交割仓库进行结算。 沥青出库过程中发生的溢短(扣除1‰的损耗后)由货主按照沥青出库完成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最近月份沥青期货合约的结算价,在出库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直接与交割仓库或指定沥青厂库进行结算。 第十三条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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