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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引入备兑权证防止股本权证被操纵。为防止股本权证的价格被操纵,可在必要时引入备兑权证,即当股本权证的价格连续数个交易日偏离其价值达到一定程度时,有资格的发行人可向交易所申请发行与该股本权证同等条款的备兑权证,交易代码与股本权证保持一致,投资者行权时,先行使股本权证,股本权证行使完毕后再行使备兑权证。在市场交易时,股本权证和备兑权证是没有区别的,在投资者看来是同一权证,备兑权证发行人的避险操作也没有区别,这种做法实际也是可行的。
结语
我们在研究时坚持一个基本原则:内地证券交易所进行权证交易制度的设计时,应尽可能利用现有交易体系,在不改或少改现有交易制度和清算体系的前提下,保证权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同时也应尽量使得权证的交易规则与其标的资产的交易规则一致,以便于投资者的理解与操作。
然而,对于权证发展有重大意义的交易制度也应积极突破创新。为此我们建议:
1)在权证交易中引入做市商制度、规定发行人提供流通量的义务,以防止权证价格被操纵及异常波动,同时保证权证交易具有足够的流动性,便于投资者随时控制投资风险。2)对权证实行T+0交易,这样可以有效避免由于权证高杠杆特性和隔夜时间价值高耗损带来的投资风险,以便更加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降低投资风险。
此外,我们对权证的归类、登记存管、账户开立、名称代码、交易时间、交易单位、报价升降单位、涨跌幅、开盘价确定、流通量提供、除权除息、行权安排及到期处理等具体的权证交易规则安排也进行了较细致的本土化设计,以期合理可行,契合内地市场实际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我们建议将权证交易单位定为1手1000份;对权证实行两种报价升降单位,价格在0至0.999元的权证,升降单位为0.001元,价格在1元以上的权证,升降单位为0.01元;对权证交易不设涨跌幅,由做市商来引导市场的合理定价;对标的资产红利率有稳定预期的权证可不进行除息处理,但对标的资产红利率没有稳定预期的权证,当其标的资产不论除息还是除权,均应调整其行使价及行使比例,以保护投资者利益。
开展权证交易,要建立一整套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来防范发行人的履约风险、标的资产价格异动风险和权证价格被操纵的风险。为此,我们设计提出了四种控制发行人履约风险的方案:即全额股份质押方案,专户动态避险、头寸差额现金补足方案,专户动态避险、头寸差额额度控制方案,控制发行人资格不具体规定发行人避险模式方案。我们认为目前在内地券商信用缺失的背景下,不仅应斟选发行人,还应对发行人的避险操作进行监控,最优选择是对隐性负债进行额度管理,权证市场成熟后,可不对发行人的避险操作进行监控。权证的标的资产应有足够的流动性,同时所发行权证份数占现有标的资产流通量的比例也应控制,同一标的资产权证的到期日尽量错开,通过这样的安排能防止标的资产因权证发行而价格异动。 上一页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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