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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理确定退化防护林改造的对象、模式及技术要求
(七)科学界定改造对象
退化防护林是指因林木生理衰败、遭受自然灾害、外部环境变化,导致结构失调和稳定性降低、功能退化甚至丧失、且自然更新能力弱的林分。优先改造人工起源的退化防护林。根据退化程度,主要分为三类。
第一类为重度退化。防护功能严重下降,枯死木、濒死木比例占单位面积株数40%以上。
第二类为中度退化。防护功能明显下降,枯死木、濒死木比例占单位面积株数10—40%。
第三类为轻度退化。防护功能出现下降,枯死木、濒死木比例占单位面积株数10%(含)以下。
(八)合理选择改造模式
根据防护林退化成因与程度,结合当地防护林建设实际,借鉴各地试点的成功经验,科学合理确定退化防护林改造模式:
一是更替改造。对重度退化防护林,重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的防护林,可采取小面积块状皆伐更新、带状采伐更新、林(冠)下造林等方式改造。
二是择伐补造。对中度退化防护林,根据枯死、濒死木分布状况,可采用块状择伐、带状择伐、单株择伐等方式,伐除枯死、濒死木,并补植补造,营造混交林,优化林分结构。同时,注意保护自然更新的幼苗幼树。
三是抚育改造。对轻度退化防护林,可采取疏伐、透光伐、生长伐、卫生伐,修枝、平茬,浇水、施肥等方式,清除死亡和生长不良的林木,调节密度、改善通风和光照状况,促进林木生长,提高林分质量。同时,对林间空地进行补植补造、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割灌除草,结合保留的优良植株,形成异龄复层混交林。
四是渐进改造。对退化农田防护林,可采取隔带、隔株、带外、半带、断带及带内整行等方式更新造林,并及时伐除枯死、濒死木。
(九)严格执行技术要求
严格执行低效林改造、森林抚育等相关技术标准和公益林管理规定,在客观评判改造对象基础上,组织实施退化防护林改造。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调查评价、规划设计等技术性工作,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在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循以下技术要求。
一要认真调查评价。通过实地调查,深入分析退化成因,合理确定改造培育方向。根据改造类型、方式及环境,充分考虑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涵养水源、改良土壤,以及树种配置、结构调整、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作业要求,做出客观评价。
二要科学规划设计。根据调查评价结果,进行作业设计,明确改造对象、改造模式、树种配置、结构调整、技术要点、保障措施等。设计内容要全面详细、符合实际、操作性强。
三要严格控制采伐。要整章建制,科学规范更新改造中的采伐行为。严格按照设计的采伐方式、对象、强度、株数、蓄积量进行采伐,有效实施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和水土保持等技术措施。严格控制皆伐面积,杜绝乱砍滥伐。坚决防止借机对不该更新改造的防护林提前更新改造,行取材之实,或者套取造林资金,毁林造林等现象发生。
四要注重保护措施。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改造退化防护林作业时,不宜全面清林和炼山,禁止全垦整地;对坡度大于25度的,应采用低扰动整地。涉及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其栖息地的退化林木更新改造,应制定专项技术措施,科学保护原生植被及其生境。加强森林防火,注重落实火源防控措施。清除的带病虫源的林木、树桩、枝桠等,应及时就近隔离处理,防止林业有害生物传播。
五要保障苗木质量。选用苗木应充分考虑防护性能、生长速度、适生情况等特点。原则上采用优良乡土树种,优先使用当地苗圃生产的良种壮苗。从外调入苗木,要充分考虑适生性,做好出产地和使用地的检验检疫。所用苗木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二级苗以上标准。要按照林木生长规律,切实加强新植苗木、天然更新植株的抚育管护,实现更新改造常态化管理。
六要强化检查验收。各地要认真加强退化防护林改造实施的全过程监管,对技术要求的执行情况和实际作业质量进行严格的检查验收。切实加强对林木采伐、保护措施、更新造林、苗木质量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管理规定和相关技术要求得到落实。发现借机对不该更新改造的防护林提前更新改造,行取材之实,或者套取造林资金,毁林造林等现象的,坚决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四、切实加强退化防护林改造的政策保障
(十)加强组织领导
退化防护林改造工作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纳入议事日程,列为重点工作,健全制度规范,完善工作机制,解决好实际问题。2015年3月底前,要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系统的摸底调查,彻底查清本地区退化防护林类型、数量、分布等情况,以及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在此基础上,抓紧编制本地区退化防护林改造规划或实施方案,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具体措施等,科学合理布局改造工作。各地退化防护林改造规划或实施方案,于2015年6月底前上报我局备案。要扩大宣传,科学解析退化防护林形成原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吸引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和参与退化防护林改造。
(十一)落实责任主体
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促请本级政府按照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建立退化防护林改造责任制。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逐级签订责任状,强化责任追究,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要进一步明确防护林所有者、经营者和管护者等主体的各项责任,建立健全造林绿化、抚育管护、更新改造的长效机制。要制定和完善检查验收和相关考核办法,严格奖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改造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到位甚至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生态和经济损失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十二)出台扶持政策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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