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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文]宋城集团“喊冤剧”演成了“法证剧”:法院大,还是政府大?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8-14  收费阅览:0 萃富币    
 宋城集团“喊冤剧”演成了“法证剧”:法院大,还是政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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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案涉房屋、土地使用权转让有明确同意意见的前提下,休博园公司提出的交付房屋、办理产权过户等诉讼请求,依据不足。基于上述理由,二审判决驳回了休博园公司的上诉,维持了萧山法院驳回休博园公司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针对浙江高院公开的判决书以及《释明》,宋城集团并不示弱,8月14日中午,连续发布两则——《对杭州中院对案件判后释明的意见》、《一审胜诉、重审终审败诉的背后发生了什么?》。

  针对法院的释明,宋城集团称,该判后释明对于本案部分事实经过作了客观的描述。同时,其公司认为本案判决对于部分事实、证据的认定以及法律适用存在错误,将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再审。

  与此同时,宋城集团透露称,8月12日,浙江法院公开网公布了(2014)浙杭民终字第3200号民事判决书。事实上,此案件先后经历了三次判决。为了让公众有一个公正全面的判断,现在我们公布一审判决书(2011)杭萧民初字第608号、重审一审判决书(2012)杭萧民重字第2号、重审终审(2014)浙杭民终字第3200号共三个判决书。

  “此案所涉的标的对我司来说并不大。五年来我司投入巨大的精力,不是为了经济利益,而是为了争取一个让企业能得到公平生存的环境。此案已超出一般经济纠纷案件的范畴,是涉及司法公正、契约精神、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问题。”宋城集团称道。

  焦点:法院大,还是政府大?

  在上述案件中,宋城集团认为,《释明》中所称的根据土地出让前萧山区政府的会议纪要(萧政办(2002)45号),该部分商贸用房只能用于经营或者出租,不能出售,以及土地利用是否规范、是否需补办行政手续和补交相关费用的问题,是重审一审、二审判决其败诉的核心问题。

  宋城集团称,按照所在政府萧政办(2002)45号已被萧政办[2006]10号、萧政办抄[2008]60号、萧政办[2009]75号文件作出调整,萧山区政府对上述核心问题已多次作出明确同意分割办证、转让的意见。其中,萧政发〔2009〕75号《关于解决休博园公建建筑办理土地分证问题的批复》明确: 1、同意……休博园其他公建建筑219976.44平方米按套办理土地分证。2、上述商铺在完成办理房产、土地分证后,再按二手房政策办理其转让手续。

  与此同时,在本案审理期间,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再次重申了上述意见。萧土资函[2013]35号答复:根据萧政发〔2009〕75号批复,明确同意休博园其它公建建筑219976.44平方米按套办理土地分证(其中奥兰多商铺22350平方米)。萧政办抄(2015)2号抄告单针对杭宋控(2014)18号报告要求明确休博园含奥兰多小镇商业用房的房屋及综合用地使用权可以分割办证并转让、可以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且无需补交出让金的问题,抄告宋城集团公司:“你公司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请按照《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休博园公建建筑办理土地分证问题的批复(萧政发〔2009〕75号)》办理”。

  对此,上述《释明》则认为,。二审判决对双方的主张均未予支持。判决对休博园的请求以履行条件未完全具备为由予以驳回;同时,对奥兰多公司抗辩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也明确表示不予支持。

  同时,对于土地利用的不规范行为,在没有补办规范的行政手续和补交相关费用的情况下,法院不能确认其合法性,涉诉商贸用房有待进一步处理。另外,法院维护的是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的是合法权益。本案的判决,我们是为了守住法律的底线。

  “据了解,本案表面上是两个企业之间巨大利益的民事合同纠纷,实质上争的是土地使用不规范所产生的巨大利益,是当地人民的公共利益。对于本不允许分割转让的房屋,在没有补交相关土地出让规费的情况下,政府以批复、会议纪要、抄告单的形式同意改变土地利用条件,对此,法院一旦确认其合法性,将产生巨大利益,对房地产市场形成重大冲击。本案如此处理,为将来对历史遗留问题留有纠正的空间。”《人民法庭报》在8月14日则这样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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