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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文]宋城集团“喊冤剧”演成了“法证剧”:法院大,还是政府大?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8-14  收费阅览:0 萃富币    
 宋城集团“喊冤剧”演成了“法证剧”:法院大,还是政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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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由中国演艺巨头宋城集团自导自演的“喊冤剧”似乎已无休无了,不过,随着剧情的推进与转变,眼下,这部“喊冤剧”俨然成了“法证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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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由中国演艺巨头宋城集团自导自演的“喊冤剧”似乎已无休无了,不过,随着剧情的推进与转变,眼下,这部“喊冤剧”俨然成了“法证剧”。

  8月11日,宋城集团执行总裁称实名向中纪委举报浙江省高院院长齐奇失职渎职、干扰司法公正。当天上午,宋城集团以图片的方式传递了一出自编自演的“舞台剧”,这种“超文艺”方式随即引发“一石激起千层浪”。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昨日(8月13日)傍晚,浙江省高院官网挂出了一份《杭州中院关于休博园公司诉奥兰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后释明》,而前一天,浙江高院突然向外界公开了一份案涉宋城集团的判决书,浙江高院再度“回应”。

  处于风暴之中的宋城集团并不示弱,今日(8月14日)中午,宋城集团连续在其官网发布两则信息——《对杭州中院对案件判后释明的意见》、《一审胜诉、重审终审败诉的背后发生了什么?》,并独家披露两份判决书,一份初审,一份重申,向外界证明其“委屈”。

  不过,目前,外界似乎不在乎案件本身,更为关注的是在这起各有说辞的经济案件背后,浙江省高院院长齐奇到底有没有涉及失职渎职,而就宋城集团而言,随着关注度不断升温,由点及面,由宋城集团运营的“休博园”项目以及巨量的土地“合法性”问题随之备受拷问。

  杭州中院阐释“事实经过”

  8月13日傍晚,浙江省高院官网挂出了一份《杭州中院关于休博园公司诉奥兰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后释明》,这则文件由杭州中级法院作出,其中列出事情经过如下:

  1.2001年4月28日,宋城集团与萧山区政府就整个休博园项目签署总合同,约定萧山区政府提供土地让宋城集团进行开发。2002年6月,宋城集团拿出其中的50余亩景观房产用地与他方合作开发,为此成立项目公司奥兰多公司,并约定合作方与宋城集团的股份比例为9:1。奥兰多公司成立后,其与萧山区国土局就上述50余亩景观房产用地签订了出让合同,出让金591万余元由宋城集团支付。

  2。根据萧山区政府相关纪要,休博园中的景观房产建筑高度平均为6层:5层景观房产、1层商贸用房;商贸用房只能用于经营或出租、不能出售。故双方约定,由奥兰多公司开发2-6层景观房产(住宅),由宋城集团开发1层商贸用房及其他旅游综合用地。同时约定,由奥兰多公司为宋城集团代建1层商贸用房,宋城集团支付1100元/平方米的代建费,总代建款为2458.5万元。

  3。建设过程中,奥兰多公司的景观房产用地并非四至明确的、完整的一块土地,而是呈雕花状分布于宋城集团的旅游综合用地之中,因此由奥兰多公司开发的上述景观房产无相关配套用地。故为配合奥兰多公司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双方于2008年2月21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宋城集团提供旅游综合用地供奥兰多公司配套,奥兰多公司补偿其5600万元。为实现上述补充协议的约定,双方签订了旅游综合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办理了转让手续。鉴于转让后该部分旅游综合用地权属已归奥兰多公司,宋城集团无法直接对分摊到上述地块的1层商贸用房进行产权登记,故宋城集团通过其子公司休博园公司与奥兰多公司另行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休博园公司以之前约定的2458.5万元代建费为对价,向奥兰多公司购买该部分商贸用房。

  后因奥兰多公司未履行约定,2011年1月25日,休博园公司起诉至萧山法院,要求交房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等。奥兰多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该房屋本身并非商品房,奥兰多公司并未就此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要求驳回休博园公司的全部诉请。而休博园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只是履行双方原先约定的代建协议、取回代建商铺的形式。

  2014年10月16日,萧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休博园公司的全部诉请。休博园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15年7月21日,杭州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宋城集团披露初审判决

  浙江高院发布的《释明》中,除了列出事件经过,还摆出了判决依据:

  1。关于双方法律关系性质。二审判决认为,根据双方之间最初的合作协议,可以认定为是委托代建关系。但是,在后来讼争的商贸用房所占旅游综合土地使用权已经全部转让给奥兰多公司、旅游综合用地上的建设主体调整为奥兰多公司的情况下,双方的委托代建关系无从谈起,才采用了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形式。该合同虽名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合同所涉房屋所占土地性质为旅游综合用地,显然不属于商品房,即使进行转让也应当属于普通的房屋买卖,不属于商品房预售或商品房销售。因此,二审判决认为,双方法律关系性质应属于一般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2。关于休博园公司的各项诉讼请求。判决认为,案涉商贸用房虽客观位于景观房产用地上,但其法律上的土地使用权系分摊在旅游综合用地中。根据土地出让前萧山区政府的会议纪要,该部分商贸用房只能用于经营或出租,不能出售。因此,在休博园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萧山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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