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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信息披露要求,完善证券投资基金损害赔偿保障制度等。 其中,在推动基金公司建立完善利益冲突管理内控机制方面,深圳证监局于2012年开始就着力推动辖区公司结合基金行业特点和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利益冲突管理制度,对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事项进行识别、登记、处理、报告及稽核。辖区多家基金公司建立了利益冲突管理制度,例如,博时基金创先制订了利益冲突识别及控制手册。 在证券投资基金赔偿保障机制方面应“未雨绸缪”。 众所周知,目前基金持有人的损害赔偿保障机制仍不够健全。2005年国内建立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主要是为了解决证券公司风险处置问题,并未将基金公司纳入其体系内,对基金持有人而言没有国家层级的赔偿保障机制。此外,由于我国现阶段证券民事侵权诉讼机制仍不完善,国内基金公司尚未碰到投资者的大规模的赔偿要求,主动购买“公司责任险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基金公司还较少。 在2006年8月后,基金公司开始从管理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金额作为风险准备金,作为基金公司内部对投资者损失赔偿的责任保证金。但实际上,随着基金管理规模的扩大、基金产品复杂程度的提高及基金公司准入门槛的降低,基金公司(特别是中小基金公司)出现违约、操作风险导致破产的可能性将增大,仅依靠基金公司从管理费收入中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对投资者进行损害赔偿支付,可能面临着“资不抵债”的问题。 “如今基金产品越来越复杂,风险也越来越大,全部基金公司的净资本,仅占所管理资金规模约1%的比例,假如出现基金公司破产则问题很大。目前国内没有基金公司破产的先例,但应该有相应的机制准备。”该研究报告称。 前述研究认为,亟须将基金公司及其他基金服务机构也纳入至证券投资者基金保护体系,借鉴证券公司的做法,要求基金公司及其他基金服务机构按其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投资者保护基金。 事实上,在境外,基金管理人购买商业保险是应对持有人损害赔偿的主要途径。例如,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和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均要求共同基金管理人及投资顾问公司应为其自身及员工购买责任险。1987年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组建的共同集团也是为了利用商业保险将投资者赔偿风险在行业内进行分散与转移。在香港,保险公司针对基金公司开发了公司专业责任保险(公司险)和董事(包含管理人员)责任险(个人险),其专业责任保险的赔偿上限可达公司总资产规模的8%左右。 “以基金管理人轻资本的特性,即使是提取风险准备金或组建持有人保护基金,可能均无法支付庞大管理资产而引发的持有人损害赔偿,因此,商业保险是一个较好的分散及转移风险的方式。”前述研究认为,国内可以借鉴美国和香港的经验,鼓励基金管理人购买责任险,同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设置出更多责任险种,提高保险金额和保费,使得持有人的损失通过保险机制得到一定保障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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