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联谊(600065):股民不服意欲翻案 大庆联谊案被指判决有硬伤 作者:不详 来源于:转载 发布时间:2005-06-15 10:19:27 [ 字体: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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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晓林说:“大庆联谊这种对股民的侵权行为是分两次揭露的吗?这句话无论从中文文法,还是逻辑上判断来说,都应指全部的虚假陈述,即同时包括招股书和年报的虚假陈述。所有的律师观点都认为只有1个揭露日,即1999年4月21日,法院却人为的设置了两个揭露日。”
两个揭露日,两个赔付额
法院对具体的赔偿额也不是按实际的买入卖出差价进行计算,而是用一个极其复杂的公式计算出一个基准价,用买入价减此基准价来计算赔偿额。这个计算公式是——自揭露日始整个换手率达到5000万股(此为大庆联谊总的流通股本)那一天止,期间每天的收盘价加起来,除以这些天数。这样得出了两个不同的基准价,2000年揭露日的赔偿基准价为每股13.5元,1999年的赔偿基准价为每股9.65元。
“原来所有的诉讼标的加起来,大概为2000万元左右,而最后判决的只有1000万元左右。由于有两个揭露日,使得该案的整个赔偿额与诉讼标的相比,下降了近50%。因为根据“1·9规定”,股民在1997年4月26日至1998年3月23日之间买入,于2000年4月27日前卖出的,得不到任何赔偿,这一部分占到了整个诉讼标的10%左右;在2000年4月27日后卖或持有,他们所获得的赔偿额与诉讼标的相比,也少了近40%,因为此时计算的基准价为13.5元,获赔额每股比以1999年揭露日的赔偿基准价9.65元计算的,少了近4元。”韩晓林说。
第一个开庭、第一个获判的股民陈志华,在1998年1月7日前,先后买入大庆联谊700股股票,平均价格为25.39元,到判决时一直未卖,他的损失共为12615元,就是因为两个揭露日的认定,最后只获得了8000多元的赔偿。
相比之下,上海的李幸生的损失就只能用“惨”来形容了。他在1997年8月8日买入大庆联谊10000股股票,时价每股26元,共用了26万元,于1999年9月3日全部卖出,卖出价为12.1元,共损失了169000元。而在第一次败诉后不服,又进行了上诉,结果依然败诉,先后两次诉讼又交给法院诉讼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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