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的律师观点都认为,该案只有一个虚假陈述揭露日,法院却人为设置了两个揭露日,导致赔偿发生变化
问题公司注定是要吸引眼球的。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大庆联谊(*ST联谊,600065)股票欺诈案虽然已经经过省高院终审判决,进入执行阶段,但是本刊获悉,仍有不少股民对判决不服,并表示要再上诉。由此看来,该案是否确如许多媒体所评的那样,对以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是一种示范与指导,还需进一步的审视。
1997年4月上市的大庆联谊,招股书和1997年年报中作出大量虚假陈述,误导投资者。公司有关领导贪污、行贿、受贿被查处。并牵出中央、国家机关,黑龙江省有关部门大量干部和大庆市有关领导违纪违法问题。而分批进行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的股民已远远的超出了600人,这些民事诉讼案共有456起。
2002年8月,该案第一起诉讼正式开庭。2004年12月,黑龙江省最高法院终审判决,大庆联谊被判赔约883.7万元,申银万国被判对其中608万元承担连带责任。2005年6月,首批100万元赔款交付投资者。
为审理高院出台法规
所有争议的焦点都集中在法院认定有两个“虚假陈述揭露日”(简称揭露日)上,不仅股民不服,作为被告方的大庆联谊和申银万国证券公司同样不服。原告与被告方都在一审后进行了上述。但是,省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中,依然有两个揭露日存在。
据最早代理大庆联谊民事赔偿案的律师之一,哈尔滨长锋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韩晓林介绍,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1·15通知”)公布,法院才开始正式受理这些赔偿案,而正式起诉的时间却是1年以前。在获得受理之后,也是经过了近1年的时间,最高法院才在2003年1月9日,发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简称“1·9规定”),该案才进入正式审理阶段。“1·15通知”确立的是一个受理标准,“1·9规定”是审理的规定,正是在后者的实践中出现重大分歧,才使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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