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 | 文章 | 软件 | 股市圈 | | 交流区 | 个股资金流向 | 股市在线

  没有公告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登陆|注册
大盘后市怎么样?正讨论中
您现在的位置: 萃富投资 >> 证券股票 >> 证券信息 >> 财经新闻 >> 正文 在线投稿



最 新 推 荐
最 新 热 门
   国税总局:股权亲属间低价转让无需核定计税依据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10-30  收费阅览:0 萃富币    
 国税总局:股权亲属间低价转让无需核定计税依据
 

   【欢迎您参与 盘中即时聊股】 【我要发表评论 【字体:

  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就纳税人提出的一些涉税热点问题进行了集中解答。其中明确,如某人将A股公司股权转让给其弟弟属于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依据。

  国税总局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规定,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其中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所投资企业连续3年以上(含3年)亏损;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因此,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弟弟属于有正当理由的情形,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依据。

  有纳税人提问,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是40年,公司将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该土地使用权可否按10年期限摊销?对此,国税总局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因此,土地使用权应当按40年期限摊销。

  针对从事代理服务的企业其作为营业成本的佣金、手续费支出,能否在税前据实扣除?国家税务总局表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链接:对于本文[国税总局:股权亲属间低价转让无需核定计税依据],仍不理解或不同意,请在萃富股市实战圈 就本问题继续讨论

文章录入:萃富投资    责任编辑:萃富 


  本站声明:本站大多数证券资讯股评均为网上收集,本站对这些股评资讯(个股评论)不拥有版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同时本站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据此操作,风险自负!如果是本站原创文章,都标了作者名字和文章来源,文章评论来源地址都写本站的名称.荐股文章都是转帖(转载)的.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欢迎您参与 盘中即时聊股】 【我要发表评论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本文关键字及相关文章搜索:

    google中搜索更多中搜索证券要闻,证券财经要闻 soso中搜索更多中搜索证券要闻,证券财经要闻
    yahoo中搜索更多中搜索证券要闻,证券财经要闻 baidu中搜索更多中搜索证券要闻,证券财经要闻

    本周热门下载 本月热门下载 全球股市、期货行情
        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查看最新文章评论
    | 关于本站 | 会员投稿 | 广告联系 | 在线交流 | 友情链接 | 联系站长 | 会员中心 | 版权申明 | 网站公告
     您的来访,是萃富股票投资服务网的荣幸!!汇萃财富,故曰“萃富投资”.请记住本站永久域名:www.cuiv.com 备域名:cuiv.net
     声明:本站不提供会员荐股分成服务,站内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广告位也仅表达广告商意见,均不代表本站立场,请仔细甄别,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链接:萃富网 股市圈 股票知识问答 实战交流 股市资讯 股票技巧 股票知识 股指期货 权证 基金频道 股票软件 股市行情 个股资金流向分析
     Copyright © 2003-2012Cuiv.Com ICP备案:赣ICP备05000072号.站长: 联系本站QQ:17290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