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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阴极铜(以下简称铜)、铝、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铅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螺纹钢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线材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黄金、白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4%,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石油沥青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4%。 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交易保证金水平: (一)持仓量达到一定的水平时; (二)临近交割期时; (三)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 (四)连续出现涨跌停板时; (五)遇国家法定长假时; (六)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 (七)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交易保证金的,应当公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条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和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即: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交易所根据合约持仓大小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的方法。 表一铜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铜交易保证金比例X≤24万5%24万6.5%28万32万10%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二铝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铝交易保证金比例X≤24万5%24万6.5%28万32万10%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三锌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锌交易保证金比例X≤24万5%24万6.5%28万32万10%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四铅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铅交易保证金比例X≤4万8%4万6万12%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五螺纹钢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从进入交割月前第三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当持仓总量(X)达到下列标准时螺纹钢交易保证金比例X≤120万5%120万7%135万150万11%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六线材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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