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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媒行业:1号文撬动产业发展格局 推荐1只股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6 收费阅览:0萃富币 【字体:
 传媒行业:1号文撬动产业发展格局 推荐1只股

来源:      毛峥嵘   安信证券

  报告关键点:

  国务院2008年1号文,鼓励数字电视产业发展,有望撬动产业发展新格局;

  推进“三网融合”成为1号文最大亮点,网络增值业务发展有望加速;

  在放松资本进入管制的背景下,广电机构在资金和业务经营上的整体优势有助于其实现成本扩张;

  在行业宏观政策环境不断改善的背景下,我们近期重点推荐歌华有线(27.55,-0.19,-0.68%)。

  报告摘要:

  时隔三年,鼓励数字电视产业发展政策终出台:今年1月4日,由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税务总局和广电总局联名具署,国务院办公厅同意印发的《关于鼓励数字电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正式公布,中国数字电视产业发展框架在实践的磨合、冲突、试错、纠偏和妥协中日渐清晰,与三年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数字电视产业发展政策的制定并没有死守原先那块“阵地”,而是随着这几年产业发展实践的不断深入,“与时俱进”,适时修正了产业政策的走向;

  “三网融合”加速数字电视产业化进程:近几年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有关部门、行业内企业对于数字电视产业发展规律和运行机制认识的不断深入,“三网融合”已逐渐成为行业内的基本共识,明确这一发展目标也是本次政策的最大突破,然而,1号文中有关政策的表述仍旧实行“不对等开放”,政策不仅明确了广电机构在之前存在颇多争议的IPTV业务发展上取得了主导权,可利用包括电信网络在内的网络开展数字电视服务业务,而且,还明确了广电机构可利用广电网络(25.62,-0.12,-0.47%)开展增值电信业务,这无疑为有线网络运营商开展高速数据传输等网络增值业务奠定了政策基石;

  打破资本进入壁垒,网络跨区域整合渐行渐近:政策明确提出支持包括国有电信企业在内的国有资本参与数字电视产业,电信企业的接入被主要限制在资本层面,未开放广电业务的经营,而且,在目前的政策框架下,广电行业内的优势有线网络运营商凭借其资金和业务运营上的双重优势,参与其他网络的数字化改造,通过控股收购、参股以及资金合作等多种方式进行网络资源整合,获得更为庞大的客户资源,进而实现广电网络运营的跨区域发展;

  财税优惠政策支持简单、明确:1号文的财税优惠政策比较简单易行,在经省级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免征3年营业税(2008~2010年),这将具有一定规模的有线网络带来数以千万计的税前利润增加,此外,对于国家投资数字电视示范网的投融资政策支持很可能会转化成地方政府对当地有线网络运营商直接的财政支持,以推动其在技术创新、网络增值业务的发展;

  优化投融资政策推动网络运营商资本运作:当前政策更为侧重于利用市场化的融资工具解决数字电视网络建设和终端改造的资金问题,通过企业上市、发行债券、配股增发等多种资本市场手段筹集资金,但我们认为,由于网络整合、盈利水平等方面的原因,短期内应不会有大量有线网络公司上市,已上市有线网络运营商则在筹集方面拥有更多的低成本融资选择;

  明确定价原则,推动增值业务市场化发展:1号文中进一步明确了网络运营服务的定价原则: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实行政府定价;而之前尚存在一定争论之基本增值业务和付费节目收视费的定价原则得到了进一步明确,可由企业自行确定,网络运营商在增值业务开展过程中可采取更为市场化的业务发展模式,推动网络增值业务的加速发展;

  投资建议-近期强烈推荐歌华有线(27.49,-0.25,-0.90%):我们认为,歌华有线可能成为国务院2008年1号文最大的受益者,在预期网络跨区域整合、增值业务快速发展、财税优惠政策落实、数字电视产业链持续投资整合等事件推动下,公司价值将得到大幅提升,据此我们近期重点推荐歌华有线,重申对其“买入-A”的投资评级和12个月45元的目标价,并认为在奥运会这一催化剂的推动下,上调公司6个月目标价至38元。

  1.时隔三年,促进产业发展政策终出台

  2008年1月4日,由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税务总局和广电总局联名具署,国务院办公厅同意印发的《关于鼓励数字电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有关内容详见后文的附件)正式公布,由于文件号为“国办发[2008]1号”,业内人士习惯将其称之为“国务院1号文”(以下简称“国务院1号文”或“1号文”),也希望凸显出这则对中国数字电视产业发展将产生重大影响之政策的地位。或许是由于当时我们将越来越多的注意力放到全国范围日益严重的雪灾上去,这则文件的出台在当时并没有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但随着各项工作回复正常,对国务院1号文的学习和解读成为笔者在过去近1个月时间内最为重要的课题之一。在此期间,我们拜访了行业主管部门、政策研究机构以及相关企业的有关人士,并就彼此对1号文的理解进行了充分交流。在此过程中,我们初步形成了国务院1号文对中国数字电视产业发展进程可能影响的观点和判断。

  1.1.时隔三年,政策内容变化悄然“与时俱进”

  2004年底国家发改委向科技部、信产部、广电总局等部委发出《鼓励数字电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征求意见稿”,洋洋洒洒十页纸共34条对当时还刚刚起步的中国数字电视产业来说,无疑是很大的一个利好。熟料一晃三年,正式政策文件历经磨砺,直至今日方才出台,而或许在多年之后,这则政策文件的出台很可能成为中国数字电视发展史上标志性事件。

  与2004年的“征求意见稿”相比,1号文细则简约了9条内容,从34条变成了25条。这其中,财政而后税收政策是缩水较大的一章,从4条变成2条,对“重点数字电视企业的所得税减免”和对“地面数字电视播出机构广告营业税的即征即退”不见了踪影,而且原先有“财政扶持”,现在只保留了“税收优惠”。在投融资方面,征求意见稿中曾有“国家政策性银行应积极支持数字电视网络和平台建设”,但随着国家开发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型,这一条在“政策”中被拿掉了。其实,三年来的实践证明,国开行的贷款并不好拿,当初设定的贷款规模并没有放出多少。在产业技术方面,2004年的征求意见稿中要求2005年1月1日起就实施机卡分离,但最终并没有得到广泛的实施,而在本次文件中,有线网络运营商采用机卡分离技术体制再次提上日程。相比较而言,我们认为,今年的“1号文”最大的突破在于明确提出了三网融合的发展目标。2004年时的“征求意见稿”中仅仅提到“条件成熟时,推动电信和广播电视市场相互开放、业务交叉竞争”;而此次出台的“政策”则明确鼓励广电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支持包括国有电信企业在内的国有资本参与数字电视接入网络建设和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我们将在下文中就“三网融合”、电信广电相互进入予以重点讨论。三年一文,中国数字电视产业发展框架在实践的磨合、冲突、试错、纠偏和妥协中日渐清晰。时隔三年,中国数字电视产业发展政策的制定并没有死守原先那块“阵地”,而是随着这几年产业发展实践的不断深入,“与时俱进”,适时修正了产业政策的走向。

  原先一些较为财税扶持政策由于操作、认定(比如,何为重点数字电视企业)上难度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更具普适性的营业税收减免;相比较之前对于“三网融合”的暧昧态度,这次显然更为目标明确,在全球性通信网络、计算机网络与广电网络(25.59,-0.15,-0.58%)在技术、业务模式日趋融合的背景下,围绕用户需求不断衍生的产业链成为了电信运营商和广电网络运营商共同关注的重点,而且,对照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数字电视的发展历程,放松管制、电信与广电业务融合已是产业发展不争的趋势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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