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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严格全流程网络安全管理。城市人民政府在推进智慧城市建设中要同步加强网络安全保障工作。在重要信息系统设计阶段,要合理确定安全保护等级,同步设计安全防护方案;在实施阶段,要加强对技术、设备和服务提供商的安全审查,同步建设安全防护手段;在运行阶段,要加强管理,定期开展检查、等级评测和风险评估,认真排查安全风险隐患,增强日常监测和应急响应处置恢复能力。
(十六)加强要害信息设施和信息资源安全防护。加大对党政军、金融、能源、交通、电信、公共安全、公用事业等重要信息系统和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确保安全可控。完善网络安全设施,重点提高网络管理、态势预警、应急处理和信任服务能力。统筹建设容灾备份体系,推行联合灾备和异地灾备。建立重要信息使用管理和安全评价机制。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加强行业和企业自律,切实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十七)强化安全责任和安全意识。建立网络安全责任制,明确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要害信息系统运营单位负责人的网络信息安全责任,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智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维护等各环节工作人员的网络信息安全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工作技能和管理水平。鼓励发展专业化、社会化的信息安全认证服务,为保障智慧城市网络信息安全提供支持。
六、完善组织管理和制度建设
(十八)完善管理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快研究制定智慧城市建设的标准体系、评价体系和审计监督体系,推行智慧城市重点工程项目风险和效益评估机制,定期公布智慧城市建设重点任务完成进展情况。城市人民政府要健全智慧城市建设重大项目监督听证制度和问责机制,将智慧城市建设成效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推动电子政务和公益性信息服务外包和利用社会力量开发利用信息资源、发展便民信息服务。
(十九)完善投融资机制。在国务院批准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额度内,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智慧城市建设。城市人民政府要建立规范的投融资机制,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智慧城市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募集资金开展智慧城市建设,严禁以建设智慧城市名义变相推行土地财政和不切实际的举债融资。城市有关财政资金要重点投向基础性、公益性领域,优先支持涉及民生的智慧应用,鼓励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对市政设施进行智能化改造。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本指导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要建立部际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智慧城市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各地区的指导和监督,研究出台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以及信息化促进城镇化发展的相关政策。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智慧城市建设的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全过程监督管理。城市人民政府是智慧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细化措施,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智慧城市建设健康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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