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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改革投资者问答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6/24 21:11:35  文章录入:萃富投资  责任编辑:萃富

 1、问:本次网上、网下发行规则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本次《资金申购上网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2009年修订)、《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以下分别简称"《实施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背景在于,贯彻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精神,坚持市场化方向,促进新股定价进一步市场化,完善询价和申购的报价约束机制,推动发行人、投资人、承销商等市场主体归位尽责,重视中小投资者的参与意愿。

  2、问:《实施办法》与以前相比有哪些变化?

  答:《实施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网上单个申购账户申购数量不得超过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确定的申购上限,根据《指导意见》,主承销商确定的申购上限原则上不超过本次网上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二是单个投资者只能使用一个合规账户申购新股;三是限制已参与网下报价的配售对象参与网上申购;四是自2007年8月8日起深市首发新股已采用T+3日解冻申购资金的发行流程,本次在《实施办法》中予以明确。

  3、问:《实施细则》与以前相比有哪些变化?

  答:《实施细则》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完善询价和申购的报价约束机制。具体做法包括:1.在初步询价阶段,询价对象应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进行价格申报并同时填写申购数量等信息。2.初步询价截止后,主承销商即根据询价对象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的报价及相应的申购数量等信息确定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名单、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名单及网下发行申购初步结果。3.网下申购日改为网下申购缴款日,在该阶段询价对象根据主承销商确定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及初步询价结果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划款,不再于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实质性申购。

  二是落实将网上网下参与申购对象分开的要求。各询价对象应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报送各配售对象深市A股证券账户,结算系统将以询价对象所报送的账户为依据,对配售对象参与网上申购的行为进行监控。对于违规同时参与网下网上申购的配售对象,深交所将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限制申购等相应措施,情节严重的报有权部门查处。

  4、问:参与网上申购的数量有何限制?

  答:网上申购单位为500股,每一证券账户申购委托不少于500股;超过500股的必须是500股的整数倍,但不得超过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确定的申购上限。根据《指导意见》,申购上限原则上不超过本次网上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对于申购数量超过申购上限的新股申购委托,深交所交易系统将该委托视为无效委托予以自动撤销,不予确认。

  5、问:投资者参与每只股票网上申购时,可以使用该投资者持有的同一证券账户多次申购吗?可以使用多个证券账户申购吗?

  答:投资者参与每只股票网上申购时,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申购一次。若投资者使用一个账户多次(包括一处或多处)申购同只股票,第一笔会被确认,其余会被视为无效委托自动撤单。若同一投资者以持有的多个同名同证件号证券账户申购同只股票,日终会确认第一笔申购有效,其余账户的申购均作为无效申购处理。

  6、问:网上申购新股能否撤单?

  答:不可以。新股申购委托一经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不得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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