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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股市股票交易规则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6 8:22:04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交易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成交顺序:较高买进委托优先于较低买进委托; 较低卖出委托优先于较高卖出委托;同价位委托,按委托顺序成交。

  交易品种:A股、B股、国债现货、企业债券、国债回购、基金。

  报价单位:A股、B股以股为报价单位;基金以基金单位为报价单位;债券以“100元面额”为报价单位;国债回购以“资金年收益率”为报价单位。

  价格变化档位:A股、债券、基金为0.01元;B股为0.01港元;国债回购为0.01%。

  委托买卖单位与零股交易:A股、B股、基金的委托买卖单位为“股”,但为了提高交易系统的效率,必须以100股或其整数倍进行委托买卖。如有低于100 股的零股需要交易,必须一次性委托卖出,不能分次卖出,同时,也不能委托买进零股。债券的委托单位为为1000元面值。

  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3:00。法定公众假期除外。

  竞 价:集合竞价:上午9:15-9:25
      连续竞价:上午9:30-11:30 下午1:00-3:00

  开市价:某只证券当日第一笔成交价(第一笔成交价有可能在连续竞价中产生);
  
  收市价:有成交的最后一分钟内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成交价。

涨跌幅限制:自1996年12月16日起,对交易的股票(含A股、B股)、基金类证券(含受益凭证)实行交易价格涨跌幅限制。在一个交易日内,除上市首日证券外,每只证券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个交易日收市价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超过涨跌崐限价的委托为无效委托。 自1998年4月,对特别处理(证券简称前加ST)的股票涨跌幅为5%。2007年初对于未进行股改的标有"S"的股票也实行涨跌幅为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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