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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制改革两方案浮现 利好、利空板块一览(附股)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12/29 17:45:35  文章录入:萃富投资  责任编辑:萃富

效的模式。

  奚晓明表示,注册制和核准制不是非此即彼、完全对立的概念,两者均各有其自身的优势和缺陷。核准制的立法理念重在预防,防止没有投资价值的证券进入市场;注册制的立法理念是重在惩戒,通过严厉的反欺诈制度达到事后保护投资者的目的。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核心在于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各归其位,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实施公开发行的注册监管,以为社会公众投资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底线保障”,防范发行欺诈为己任;交易场所回归市场本位,负责上市审核,为二级市场的投资者提供交易场所,不同质地的股票是否应该上市交易、以什么样的价格进行交易等均交由市场决定。

  奚晓明表示,实行注册制之后,注册审查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如果申报文件的披露信息存在虚假陈述,相关当事人应当承担欺诈发行的法律责任。但现行《证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较为原则,对虚假陈述行为的责任主体、责任范围、免责抗辩理由等相关规定均不够明确,使得法律规定在操作层面具有很大的困难,也使得保荐机构、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询价机构等市场主体在股票发行活动中对自身的行为边界认识模糊。

  奚晓明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如何区分保荐机构和承销机构、主承销商与分销商、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各自责任范围,即他们各自对哪些工作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以及免责抗辩事由等法律问题,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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