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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发布规范银证合作开展定向资管有关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7/24 9:20:01  文章录入:萃富投资  责任编辑:萃富

  长城证券:不是市场普遍解读的那么悲观

  近日,长城证券发布研报称,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并不是市场普遍解读的那么悲观,反而是对券商开展定向资管业务的保护,整体而言对券商影响不大,相对而言对开展资金池业务较多的海通证券、华泰证券影响更大一些。

  上周五,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银证合作业务的禁止性要求,明确合作银行遴选标准,加强定向合同规范性要求,加强内部管理机制,加强业务备案管理职责,加强执业检查力度等内容。

  长城证券将该《通知》解读为“名为规范,实为保护”。主要表现在五方面上。

  一、主体留下变通空间。该《通知》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非证监会发布的正式的规章制度,因此留下变通空间。

  二、所限制的SOT 业务本身为鸡肋。券商开展资金池业务获取收费低(万分之几收费),且银监会8号文已经对资金池业务进行了限制,券商已经在业务模式上进行转型,因此影响有限,相对而言对开展资金池业务规模较大的券商如海通证券、华泰证券影响更大。

  三、券商开展定向资管业务存在变通方式。由于《通知》中明确限制的是“合作银行作为委托人”的定向业务,券商可以变通业务模式,变通方式包括 IOS(保证合作)、FOS(基证合作)等。对于券商不能对委托资产承诺担保、回购等限制规定,券商可以通过第三方担保或者投资标的自担保来规避。

  四、部分条款保护了券商权益。《通知》中认可了银行出指令,负责调查,应该对投资行为承担完全后果等,保护了券商的权益。

  五、鼓励券商开展主动管理型业务。该《通知》引导券商要开展主动型的管理业务,包括质押式回购业务、买断式回购业务,以及开展定增类资管业务等。

(责任编辑:DF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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