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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海:抓紧制定投资者友好型期货法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5/29 18:26:51 文章录入:萃富投资 责任编辑:萃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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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图片:王霄摄) 非常感谢上期所的邀请使我能够向大家汇报自己的一点研究体会,并且向大家求教。现在我觉得期货市场依然面临着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诚信化、公平化的改革重任。应当说到今天为止,这些改革应当说还没有完结。但是在诸多改革当中,我认为核心的还是法治化。如果说我们期货市场,包括监管者、期货公司、交易者、投资客户,现在还没有达到信仰法治的程度,我想至少应当有对法治的敬畏,敬畏不难,信仰比较难。如果有了对法治的敬畏了,我想期货市场大繁荣、大发展的局面指日可待,我谈几点想法。 第一个制定期货法的条件已经成熟。好比蒸馒头一样,说可以揭锅了吗?一个人说可以,还没有熟,有说熟了。熟和不熟是相对的,几个方面来看,期货法的制定是有急迫性的。第一个尽快出台期货法,这是进一步完善期货市场领域,民商事法律制度,保护期货投资者权益的需要,也是维护期货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这涉及到对于立法法第8条的理解,这个第8条说对于民事基本制度只能由立法机关制定法律。那么对于这一条有两种解释,一种说难道期货法是民法吗?如果说不是民法,立法法说的是民法,民事制度,有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规定。商事制度不一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这是我听到的一种看法。 我们国家是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这个体制也不是新中国成立以后确立的,在1929年中华民国制定民法的时候就确定下来的思路,到今天我们还没有商法典。所以把立法法第8条其中提到的民事基本制度解释为民商事基本制度,这么来看,期货市场领域当中,平等主体之间横向的财产关系、交易关系,包括交易所内部的治理关系,还有期货公司与客户,期货公司与交易所之间的商事关系,完全靠行政法规来规定,权威性已经是不足了。 所以我就说,为了使期货法体系更加完整,光有一个调整纵向行政关系的期货管理条例,还是不够。实际上横向的民事关系更为根本,市场经济社会,我认为民事规则的规范总称,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的基本大法。我甚至认为,民法、商法,这才是我们真正的经济生活领域的宪法。在这个意义上面来说,我认为将来的期货法可以有很多作为。比如说针对期货市场领域当中的,刚才Patricia Gillman也提到了,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可以写。如果对于违规的这些交易行为的行政或者公法层面的效力也可以写。 前一阵很多法规跟我探讨一个问题,说最高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提出了非常好的理念,因为1982年合同法说违法法律合同都无效。到了1999年新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2009年最高院司法解释说,也不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所有的强制性规定合同都无效,只有违反这些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范的合同才无效。至于说违反管理性规范的合同,民事行为是有效的,只不过是承受行政处罚而已。但是很多法官们困惑的是谁能告诉我如何区分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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