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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路:期货纠纷的法律实践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5/29 18:26:51  文章录入:萃富投资  责任编辑:萃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金融庭庭长杨路(图片:王霄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金融庭庭长杨路(图片:王霄摄)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来宾,下午好!非常高兴能够有机会参与和我们期货市场业界的专家、学者直接的面对面的交流和沟通。今天我想就我们在当前期货案件审判当中的一些感悟、观点,很与会专家、学者做一个交流和研讨。

  总体来说法治是我们金融市场有序运行、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基础,金融市场的特性决定了我们国家金融市场的创新和发展。需要在法治的框架和轨道上面实现。司法的保障和服务当中来提升。我想,我们司法的功能在这个里面应该是体现无疑。

  下面我想就三个方面的问题和大家做一个汇报交流。第一个我想简单的给大家介绍一下近三年来我们上海法院期货纠纷案件的审理的基本情况。近年来我们上海法院受理的期货纠纷案件数量不是太多,04年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出台以后,期货纠纷案件急剧减少,这个急剧减少,除了一方面我们的市场原因之外,恐怕更多的还是我们期货的市场运行逐步进入一个正常的、规范的轨道。从目前情况来看,2011年全市法院受理了一审期货纠纷案件只有九件,标的金额也不算太高4.2个亿。2012年受理一审期货纠纷案件十件,也不多,但是标的金额有所下降,557万。2013年至今受理期货纠纷案件3件,标的金额达到了500多万。数量虽然不多,但是还是反映出来一些问题,我们研究了一下。经统计后发现我们期货经纪纠纷达到了16件,占到了所有期货纠纷当中的72.7%。我们的期货交易纠纷占到了18.1%。期货强行平仓和期货欺诈责任纠纷各一件。从纠纷主体情况来看,我们发现主要还是期货公司和中小个人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主要还是以这个为主。这个是我想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我们法院受理的期货纠纷的基本情况。

  第二个部分我想趁这样一个机会,在这样一个场合,也是给大家介绍一下我们法院审理期货纠纷案件的一些基本的司法价值取向。为什么要讲这个问题?从我个人的角度来看,我认为我们金融司法的功能除了法律的适用,还有规则的创设,更有权利的制约。所以金融司法所能发挥的功能角度来看,我觉得它和传统的民商事案件的审判职能是有所区别的。

  刚才我记得有一位领导也说,我们金融市场的风险非常大,我想,金融市场的风险是和金融市场的创新伴生而来的,天然存在的。正是因为这样一个特性使得司法在这样一个案件审理的过程当中,纠纷的解决过程当中也会非常重视我们金融市场的风险防范和规范运行。所以,我想要说的,我们的首要价值取向,就是尊重期货交易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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