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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QFII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实施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3/20 9:18:49  文章录入:萃富投资  责任编辑:萃富

  (四)调整注册资本;

  (五)吸收合并其他机构;

  (六)涉及重大诉讼及其他重大事件;

  (七)在境外受到重大处罚;

  (八)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一)变更机构名称;

  (二)被其他机构吸收合并;

  (三)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重新申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期间,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可以继续进行证券投资,但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需要暂停的除外。

  第十五条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和外汇登记证分别交还发证机关:

  (一)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后1年内未向国家外汇局提出投资额度申请的;

  (二)机构解散、进入破产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的;

  (三)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及境内托管人在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试点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2月16日发布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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