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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层严惩变脸企业信披隐瞒 90天罚4保代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11/16 9:37:49  文章录入:萃富投资  责任编辑:萃富

 

  保荐人正在为新股业绩变脸付出代价。

  11月15日,因百隆东方(601339.SH)上市后业绩大幅下滑,未在会后事项承诺函上申报,亦未在招股过程中作相应的补充说明,中信证券(600030.SH)保荐人刘顺明、张宁被采取监管措施,证监会将在3个月不受理其所负责的推荐的监管措施。中信证券也承担连带责任被监管层出示警示函,两项措施已于10月26日生效。

  相同的一幕是,两个月前,国泰君安证券保荐人张力、曾建,也因保荐项目珈伟股份(300317.SZ)上市后业绩大降未及时披露被采取同样的监管措施。

  公开信息显示,自有监管记录的2004年6月以来,因保荐项目上市后业绩大幅下滑未及时进行风险提示,而被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的保荐人仅6人。除上述4人外,2011年,民生证券两名保荐人亦因科冕木业(002354.SZ)上市当年营业利润下滑50%未及时风险预警受罚。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3个月内监管层连罚4名保代,是宏观经济低迷的背景下,进一步加强对IPO企业过会后业绩风险披露的体现。

  年初以来,受经济持续下滑冲击,新股难逃上市后业绩波动的系统性风险。据统计,今年上市的155家新股中,有57家前三季度净利润同比下滑,其中连续两个季度业绩下滑的新股达35家,占比达22.58%。

  对于新上市公司心存侥幸的现象,监管层已有察觉。

  “发行体制改革提出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但执行得依然不够彻底,信息披露效果也有待提高。”11月初,证监会副主席姚刚在宁波调研中指出,“一些公司临上市前知道业绩下滑,担心披露后要重新上会,于是上市后才披露,这时的定价是在不完全信息下进行的。”

  关注变脸新股信披

  实体经济持续低迷,不少IPO企业上市时主营业务遭受冲击,但由于其财务报表披露时间存在滞后性,往往无法在上市时同步反映当期业绩,给市场埋下业绩变脸的投资风险。

  “IPO企业过会后、核准发行前,还有会后事项环节,此时若出现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事项,发行人和保荐机构需按要求向会里提交说明,如果企业涉及的‘会后事项’比较重大,有可能过会后重新接受审核。”一位北京地区投行人士此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由此,若企业过会后业绩大幅波动,或将触及“会有重大事项”而不得不二次上会,这也为过会企业能否上市增加了不确定性。

  据统计,今年以来,上市后第一个报告期业绩变脸的新股公司高达39家,占比约为25.16%。

  不过,从近期监管层频繁表态看,在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坚持充分信息披露的前提下,因行业周期导致的正常业绩波动并不会导致企业IPO被否。

  “企业利润下滑如果是因为行业周期影响,并且不至于无法满足发行条件的,均不会因利润下滑导致IPO被否。”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2012年第三次保荐人培训上指出。

  该负责人认为,IPO公司审核过程中不担心业绩波动,反而是非常担心报告期内高成长。“风险披露越深刻、全面充分、具体,通过审核的可能性越高。”其强调,“未来将逐步淡化盈利能力判断,放松行政管制。”

  严惩蓄意隐瞒

  尽管监管层不止一次强调IPO企业要全面披露风险,但为规避二次上会保证,仍有发行人和中介机构铤而走险,故意隐瞒过会后业绩波动的事实。

  百隆东方今年4月拿到上市批文,6月登陆A股市场,从时点来看,公司一季报时理应制作完成,业绩下滑的情况应有所察觉,但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并未将该情况上报监管层,也未及时向市场披露,而照旧进行路演招股上市。

  相比之下,同一天上市的龙洲股份(002682.SZ)上市公告书明确披露了一季报数据。而百隆东方则迟至7月30日的半年报预告,才将业绩大幅下滑的事实予以披露,故意隐瞒意味明显。

  对此,在逐渐放松行政管制的同时,监管层对发行人过会后的持续信息披露亦达到空前高度,并进一步加强了相关惩罚机制。

  “强化事后监督力度,加强对于信息披露遗漏、虚假的违规责任认定与处罚。”姚刚在调研中表态,“发行审核的事后监督与事后处罚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在这方面与成熟资本市场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手还是比较软的,有待进一步加强。”

  事实上,相较科冕木业,近期发生的百隆东方、珈伟股份变脸事件中,被采取监管措施的对象,已由保荐人、保荐人所在的券商,蔓延到发行人自身和涉及的公司具体高管。

  其中,证监会对珈伟股份采取监管约谈并出具警示函,并要求公司在2012年11月9日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而百隆东方的处理过程中,监管层则将信披失误的责任,明确落实公司相关高管。根据宁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该公司董事长杨卫新、董事会秘书潘虹、财务总监钟征远,对事件负有责任,监管层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具体监督处罚措施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追究。在行政责任方面,建议监管部门尽快推出责任认定的细化条款。”姚刚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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