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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放宽新股发行期限为误解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11/6 8:54:21  文章录入:萃富投资  责任编辑:萃富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传证监会为维稳股市刻意放松IPO有效期限制,14只新股的批文有效期已过却迟迟未发行。据记者向业内人士求证,目前不存在证监会放宽6个月限制,更没有相关公司获得发行批文过期。

  相关媒体报道称,“今年以来至5月5日期间,已经审核过会但至今尚未发行新股的IPO数量共有14只;而6月5日前IPO过会未发行的企业数量更是达到了34家。这也意味着,IPO批文已经过期或一个月内面临过期的IPO量达到了48家。”

  此消息一经公布,引起了投行圈人士的一致驳斥,他们指出,此报道混淆了过会和获得发行批文的概念;证监会所谓的6个月发行期限是指获得发行批文之后的6个月。一个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资深投行人士解释称,过会和获得发行批文不是一个概念;在很多情况下,企业过会之后,都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才会获得发行批文。

  据Wind资讯统计数据 ,截止11月5日,去年以来91家已过会企业仍在排队等待上市,预计募集资金接近600亿元,其中,今年以来过会待发企业84家;也就是说有7家去年过会的公司,直到今天还没拿到发行批文。这包括东方证券保荐的南京斯迈柯,国金证券保荐的福建瑞达精工,中银国际保荐的乔丹体育 ,国信证券保荐的河南裕华光伏,华泰联合保荐的四川新荷花等公司,这七家公司过会后近一年还没拿到发行批文。

  去年7月份,证监会相关负责人曾公开表示,今后IPO可在获得批文后6个月内由“承销商和发行人就发行日程和发行窗口的选择做更加灵活的安排”。据悉,对发行节奏及日程安排,现行证券发行监管规则并无强制性规定。从市场的内在规律来看,确定发行时点、安排发行日程应当由发行人、承销商自主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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