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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控股股东窗口期交易也应监管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10/24 9:11:52 文章录入:萃富投资 责任编辑:萃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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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季报披露进入高峰期,由于对上市公司高管和控股方有着定期报告窗口期禁止交易的规定,深沪两市增、减持事件数量有所降低。但近期一些案例表明,除了上市公司高管和控股方外,对于向上市公司派驻高管的非控股股东,也有必要加强监管。 10月16日,一家中小板公司的股东减持了部分股份,该股东的总裁同时也是这家中小板公司的董事,而该中小板公司拟发布三季报的时间为10月27日。 10月19日和22日,一家深市主板上市公司截至今年上半年末的第四大股东减持了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减持量约为该公司总股本的2.83%。根据深交所规定,无论主板或是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及其配偶不得在包括“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在内的窗口期交易上市公司股票。 这家深市主板上市公司拟于10月31日披露三季报,其高管显然处于禁止交易的窗口期中。但在该公司高管团队中,有一名董事恰在公司第四大股东的关联方中任职。由此,向上市公司派驻高管的非控股股东,是否可能利用信息优势进行不受监管的交易被普通投资者所关注。 由于限制交易的目的之一在于防止经营信息的不对称,而派驻高管的非控股股东在信息获取方面和控股股东几乎拥有相同的能力。因此,需要弄清现行法规是否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定期报告窗口期的交易限制。 记者查阅的资料显示,深沪交易所对于主板公司的控股股东在定期报告窗口期内的增持行为有时间限制;对中小板公司控股股东的限制为年报发布前三十天;对创业板公司控股股东的限制与高管一样,都是定期报告前三十天。 不仅是深沪交易所的规定,证监会对于控股股东在定期报告窗口期内的股票交易行为也有限制,例如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转让指导意见》中就规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显然,出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目的,监管层对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定期报告窗口期内的股票交易行为采取了一定的限制措施。而基于同样的理由,类似的限制措施也应适用于前述派驻高管的非控股股东。 同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往往持股数量较多,其本身在股票交易方面就受到更多关注和限制。但向上市公司派驻高管的非控股股东则往往持股比例较低,这部分股权在流动性方面受到的监管更少,因此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窗口期似乎对这类股东的交易行为作出限制更有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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