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对价与分红送股有何区别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8/18 7:04:14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股民陈先生:有关试点公司推出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都采用了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的方式,流通股股东实际上获得了数量不等的股票,有的还获得了一定金额的现金。请问这与分红送股有什么区别?

  主持人:现在有一部分中小投资者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理解存在偏差,将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与公司分红送股混淆起来。其实,两者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首先,两者支付的股票和现金来源不同。公司动用税后利润分红送股,使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而在有关试点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流通股股东享有的对价(股票、现金),由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并不是直接来自公司的税后利润或资本公积金。如三一重工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的3股股票和8元现金,由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共同支付;紫江企业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的3股股票,同样由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共同支付。清华同方推出的方案包括两个程序:一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二是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该公司向全体股东转增股本并不具有支付对价的性质,流通股股东享有的对价是非流通股股东获得的转增股份。

  其次,公司的股本总额、股东权益、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等指标,在分红送股和转增股本后将部分或全部发生变化,但不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任何变化。需要说明的是,清华同方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公司的股本总额、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等指标将发生变化,但这一变化是由转增股本引起的,并非由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所获转增股份而起。该公司在转增股本后,股本总额由5.75亿股扩大至8.48亿股,但在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后,其股本总额仍为8.48亿股。

  第三,公司实施分红送股以及转增股本,其股价将做除息除权处理。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不计除权参考价,也不设涨跌幅限制。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