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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25 8:26:51  文章录入:萃富网  责任编辑:cuiv

  第四节 交易品种

  第十七条下列证券可以在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

(一)普通股股票(A股和B股);

(二)基金;

(三)债券(含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及政府债券等);

(四)债券回购;

(五)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五节 交易时间

  第十八条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每个交易日9:15至9:25为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

  国家法定假日和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交易所市场休市。

  交易所认为必要时,经证监会批准,可以变更交易时间。

  第十九条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六节 交易信息

  第二十条交易所每个交易日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股价指数等交易信息。

  第二十一条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最新成交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三个价位买入申报价和数量、实时最低三个价位卖出申报价和数量等。   第二十二条即时行情通过通信系统传输至各会员,会员必须将其在营业场所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根据市场需要,经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即时行情发布的方法和内容。

  第二十四条交易所编制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交易所编制综合指数、成份指数和分类指数等,以反映股市总体价格或某类证券价格的变动和走势,随即时行情发布。

  第二十六条指数采用派许加权综合价格指数公式计算。计算公式为:报告期样本股总市值(流通市值)

                    报告期样本股总市值(流通市值)
  报告期指数=———————————————————×基期指数
                    基期样本股总市值(流通市值)

第二十七条根据需要,交易所可以调整指数设置和编制方法。具体办法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交易所对A股和基金每日涨跌幅比例超过7%(含7%)的前5只证券,公布其成交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成交金额;涨幅或跌幅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证券。

  会员应当将前款规定的交易信息在营业场所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条交易所市场产生的证券交易信息归交易所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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