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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如何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4/7 21:08:27  文章录入:萃富投资  责任编辑:萃富

 国信证券

  投资者(客户)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后,就可以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了。通常,融资融券交易一般包括客户提交担保物、证券公司评估确定授信额度、客户进行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了结交易、剩余资金或证券划转等阶段。

  一、客户提交担保物

  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当向证券公司提交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用交易所及证券公司认可的上市证券(即担保证券)充抵。客户提交担保物的方式为向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转入资金,或向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转入担保证券。客户提交担保证券的,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按证券公司规定的折算率进行折算。

  具体操作方面,客户可以直接通过证券公司所提供的渠道进行融资融券交易、证券划拨、资金存取及查询等。

  二、证券公司评估确定授信额度

  授信额度是指证券公司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证券公司自身财务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的客户可从本公司融入资金或证券的最高限额。

  应当注意,实际交易过程中,客户可融资、融券金额还受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总体剩余额度以及客户保证金可用余额的限制。其中,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客户信用账户中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客户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费用后的余额。

  三、客户进行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

  (一)标的证券

  标的证券是指客户可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以证券公司确定并公布的为准。实际上,标的证券范围受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双重限制。通常,各证券公司会在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内,再根据自身对业务风险控制的要求,进一步筛选各自的标的证券,并通过与客户在合同中约定的方式公布相关信息。

  (二)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

  客户根据本人信用账户的资产、负债情况,计算出授信额度余额和保证金可用余额,两者之间的较小值为客户可融资(或融券)的最大金额。客户在上述额度内,可进行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申报。需要注意,按照相关规定,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其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交易系统对融资融券交易申报进行前端检查,对买卖证券的种类、融券卖出的价格等违反规定的交易指令,予以拒绝。

  (三)维持担保比例与担保物的补充、替换、提取

  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在交易存续期间,客户必须对维持担保比例加以关注:如果因为证券市值变动或者担保物范围调整,导致维持担保比例低于一定值(目前交易所规定为130%),客户必须及时补充、替换担保物,否则可能会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当维持担保比例高于300%,客户可以提取担保物。

  四、了结交易

  了结交易是指了解因融资融券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客户向证券公司偿还所借入的资金或证券。

  了结交易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客户通过卖券还款或者直接还款(买券还券或者直接还券)主动了结融资(或融券)交易;二是因触发合同约定平仓条件而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

  五、剩余资金、证券的划转

  了结交易后,客户可以将剩余证券转回普通证券账户,将剩余资金转回信用资金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对于买券还券所多还的证券或融券强制平仓后的剩余证券,由证券公司主动划回给客户。

  六、交易期限和信用账户注销

  每笔融资(或融券)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期限顺延的,应符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以国信证券为例,如果证券暂停交易恢复日在该笔交易到期日之后,可以给予期限顺延,但不超过“交易恢复日”与“30个自然日”两者之间的较短期限。

  业务合同也有一定期限,到期后,客户有两种选择:一是与证券公司协商一致,续签合同;否则,客户必须了结所有交易,将剩余资金、证券转出后,注销信用账户。以国信证券为例,合同有效期与授信期一致,如果到期双方均无异议,则期限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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