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股市知识(4):入门必读之上市公司含义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 7:06:26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了解股票发行者——股份(2)

  有限公司的管理

  公司合并、分立、减资、增资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立是将公司的全部财产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分立的方式有两种:

  ①公司以其部分财产和业务另设一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

  ②公司全部财产分别归入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原公司解散。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上市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解散和清算

  公司解散的原因如图1-16 所示。 图1- 16公司解散的原因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但在修改章程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除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公司外,公司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的职权如图1-17所示。 图1-17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的职权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股权分置改革

  股权分置改革是指:中国的上市公司中存在着非流通股与流通股两类股份,持股的成本存在巨大差异和流通权不同,造成了两类股东之间的严重不公平。通过股权分置改革,要把不可流通的股份变为可流通的股份,真正实现同股同权。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的股票被称为G股,业界形象地称其为“G板”。这是由于G是汉语拼音股权分置改革(Gu Quan Fen Zhi Gai Ge)的字首。

1)为什么要进行股权分置改革

 在我国证券市场建立初期,由于改革不配套和制度设计上的局限,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极不合理、不规范,表现为:上市公司股权被人为地割裂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两部分,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较高,约为2/3,并且通常处于控股地位。其结果是,同股不同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容易产生“一股独大”、甚至“一股独霸”现象,使流通股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截至2004年底,我国上市公司总股本为7149亿股,其中非流通股份4543亿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355%;国有股份占非流通股份的74%,占总股本的47%。正是由于股权分置,使上市公司大股东有“圈钱”的冲动,却不会关心公司股价的表现。股权分置在很多方面制约了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根本性变革。

[1] [2]  下一页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