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指南-买卖B股基本规程 作者:不详 来源于:萃富证券股票投资网 发布时间:2006-01-04 20:10:32 [ 字体: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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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算交割 B股的清算交割由于涉及境内、境外以及委托管银行,因此程序较为复杂,以上交所的清算交割程序为例,大致有以下六个步骤:
1、登记结算公司于证交所每日交易闭市后,根据证交所提供的成交资料,编制各结算会员当日成交的"结算交收通知书",该通知书于T+0下午4时后送结算会员。T+X日:"T"指证交所的交易日,"X日"指交易后的营业日(上海和美国的工作日)。
2、结算会员接到"结算交收通知书"后,境内经纪商和境外代理商最迟须于T+1日下午3:00之前,托管银行最迟须于T+2日中午12:00之前,向登记结算公司发出"结算交收指令"。
3、登记结算公司将于T+2日下午3:00之前完成所有交收指令的核对,如交收指令核对无误,登记结算公司将据此进行交收;如交收指令核对有误,登记结算公司将及时通知有关的结算会员。
4、买方结算会员须于T+3日中午12:00之前,将应付款项足额汇入登记结算公司在代理银行开立的资金帐户。
5、对卖方结算会员,登记结算公司于T+3下午3:00,根据其"结算交收指令"指定的银行帐号向代理银行发出汇款指令,并同时实施股权变更和股票转移,按卖方客户沽出股票的数量,调整其股权登记和"股票存管帐户"的金额。
6、登记结算公司于交收完成的当日下午5:00之后,向结算会员发出"交收确认书"。同时,按投资者的每笔委托编制"交收凭证",每周向结算会员邮寄一次"交收凭证",投资者可在其结算会员处领取自己的"交收凭证"。
从1993年1月1日起上交所实行T+0日回转交易制度,在该项制度下,投资者可在交易的任何营业时间内反向沽出已买入但未交收的B种股票,但B股的交收期和交收制度仍保持不变。 上一页 [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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